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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營利事業或個人買賣國內發行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買受人若為營利事業,可由該事項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如其係於兩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則以售價減除其購進該債券之價券及依上述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作為其證券交易損益;買受人若為個人,因個人一般多未設帳,應一律以其兌領之利息金額併入其當期綜合所得稅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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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十二月 12, 2006 4:1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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