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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險指定受益人 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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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則死亡時,受益人所領的保險給付可以免課遺產稅,然而一般旅行平安險,雖然不是人壽保險,但發生事故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同樣可以免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以免課遺產稅。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

其中人身保險又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等四種,人壽保險為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年限仍生存時,依照契約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而傷害保險,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從上述說明來看,旅行平安險屬於傷害保險,而非人壽保險,過去,即有人在旅行時,投保旅行平安險,不幸發生事故,稅捐機關即主張旅行平安險並非人壽保險,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稅條件,必須課遺產稅。

對此,財政部於83年做出放寬的解釋函,財政部在83年以台財稅三發第830869867號解釋令規定,傷害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者,此項保險金即不得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自非被保險人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此外,旅行平安險既屬傷害保險範圍,按同樣的法理,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即無須課徵遺產稅。

【1999/11/01/經濟日報 】記者 林文義
回頂端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14, 2006 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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