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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行人透過發行有價證券,直接或間接地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地承擔債務之時,該種具有流通性的有價證券係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即謂之〝債券〞。
債券具有下列六種特性:
1. 係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具有流通市場與移轉價格。
2. 發行人(發行主體):可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外國之政府或機構;國際性之機構、公司企業。故因發行主體之不同而致有各種債券之分類。
屬確定收益(有息票收入或折價反應收益)之證券,不因發行人之期間營收與財3. 務狀況而有增損。
4. 有固定之還款期限,到期發行人需還本(息)。
5. 部份債種可自由轉移或轉讓、質押、及充為公務上之保證。
6. 部份債種可掛失止付。(84年9月以前發行無記名公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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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十二月 12, 2006 4:0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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