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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投保顯現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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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主要的功能是提供保障,而民眾想利用保險節稅,必須長期規劃,才能發揮功效。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鄭純農會計師指出,就遺產稅的範圍來說,以長期投保的方式,可以享受保險的利益,達到財產規劃,以及節稅的效果,若在被繼承人過世前,才想利用保險來節稅,並不理想。

一般來說,被繼承人過世,所留下的財產相當多樣,例如,現金、土地、房屋、長期投資的股票等,這些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列為遺產範圍,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規定,遺產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因此,有不少人在繼承後,為了取得遺產,必須先變賣其他財產,繳清稅款,才能拿到所繼承的遺產,這時若被繼承人生前有保險,就能化解這種困境。

鄭純農說,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列為遺產課稅,因此,繼承人取得的保險給付不受遺產及贈與稅法須繳清稅款才可動用的限制,而且,保險給付是現金,則繼承人取得保險給付要繳納遺產稅,就沒有困難,也就不必變賣財產,去繳納遺產稅。

此外,一般人若及早利用保險規劃,則所賺進的錢,有一部分就轉成保費,等到過世時, 就會成為保險給付給指定受益人,一方面,可降低應課遺產稅的遺產金額,同時繼承人也 可拿到免稅的保險給付。

【1999/10/18/經濟日報 】 記者 林文義
回頂端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14, 2006 2: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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