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司幫員工投保,保費可以列報為公司的費用,從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中減除 ,既增加員工福利,又能節稅。
公司幫員工支付的保費,除了和員工分攤的勞保、健保費用可以列報為公司的費用外 ,幫員工投保的壽險、意外險等的保費支出,也可列為費用,額度是和勞保、健保費 用分開計算。
依規定,公司支付上述勞保、健保費用,可以全額列報費用,且還不視為員工薪資。 至於,幫每位員工投保意外險、壽險,每月2,000元以內的保費,可以列為費用。超 過2,000元的部分,必須轉列員工薪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情況下,才可以薪資費 用名義列報。
不過,公司如果是幫非員工的股東投保,不論投保的保險費多少,都不可以列報為費 用。 這裡所說的保險,包括公司幫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在內,而且要以公司或被保險員工 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才可以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1999/09/20/經濟日報 】 記者 黃玉珍 |
|
| 回頂端 |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14, 2006 2:26 pm |
 |
|
|
|
|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