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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保險相關的各項節稅規定中,一般人較了解的, 是保險費的支出,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稅法規定, 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採取列舉扣除(而非標準扣除), 就可以申報保險費的扣除額。
這是想要列報保險費扣除額的納稅人, 必須要具備的第一項條件。如果這一項條件都沒有具備的話,就談不上利用保險來節省綜合所得稅了。依規定,保險扣除額的額度是每人2.4萬元 。只要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都可以列舉扣除。
所謂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勞工、軍公教、農民保險 、學生平安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眷保。這些保險項目,涵蓋各項 公辦保險項目,以及民間的商業保險。
列報保險扣除額的條件是被保險人和要保人須 在同一申報戶,也就是說,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人扶養的直系 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險等) 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至於有父母為了贈與節稅規劃,將自己的保險,由 子女當要保人(受益人也是子女)的情況下,雖然要保人是名義上支付保險費的人,但是如果實際上由被保險人(納稅人本人、父母)本人拿錢出來由要保人繳費的話,還是 要視同是被保險人本人的保險費,而不屬於要保人的保險費。
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 人的保費總支出(二種以上保單)超出2.4萬元,還是只能列報2.4萬元,不得主張子女 是要保人,而另外再享有2.4萬元的扣除額。另外,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 外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費也不能列報扣除。但是如果申報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 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可以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收據正本 ,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在列報保險費支出時,納稅人須檢視保險費收據或是相關 證明有沒有收集齊全。無論是為全家繳納的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是商業保險之支出,均 須由受理投保單位,分別依被保險人的名義開立收據,以利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如果 有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的員工保險費,也要注意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才能申報。
【1999/09/13/經濟日報 】 記者 黃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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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14, 2006 2: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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