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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禎伶、周慧如/台北報導 2005.11.24
金管會最近宣布,開放外幣投資型年金保單在給付時,可以新台幣方式給付,同時也開放保險業者可承做外幣保單借款業務,列為國外投資的限額內,此舉將可減低投資型保單年金保戶的外幣給付匯款費用,也可避免保險業資產與負債不配合的問題。
原本投資型保單開放外幣保單時,是規定新台幣與外幣間不得轉換,同時保險業業務範圍內也沒有外幣保單借款的業務,金管會昨日告公相關辦法,讓保險公司在外幣保單期滿時,轉換為一般帳戶的即期年金,在與保戶約定下,給付時可以新台幣來給付年金,且避免新台幣給付時仍要以外幣或外匯存款戶來存撥,增加相關成本,金管會也明訂,約定新台幣給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另外,外幣投資型保單有其保單價值,金管會也開放保險業可開辦外幣保單借款,增加一項投資項目,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內,而保單期滿時,轉為一般帳戶並以新台幣給付時,其國外投資額度又可空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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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14, 2006 2:5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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